
越南政府 2013 年 5 月 22 日發布第 日發布第 55/2013/ND- CP 號公告 號公告
越南政府 2013 年 5 月 22 日發布第 日發布第 55/2013/ND- CP 號公告 號公告
勞動法第 54 條第 條第 3 項 項項 項規定人力仲介企業活動 規定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證核發、 、、 、
繳交保證金及外包勞工適用作業項目清單之施行細則
第 第第 第 1 章 章章 章
共同規定
第 第第 第1 條 條條 條: :: :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
本公告規範勞動法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核
發、繳交保證金及外包勞工適用作業項目清單之執行。
第 第第 第 2 條 條條 條: :: :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
1.人力仲介企業。
2.勞工外包方。
3.外包勞工。
4.與人力仲介活動的相關機關、組織及個人。
第 第第 第 3 條 條條 條: :: :用語釋義 用語釋義
本公告下列的用語, ,, ,釋義 釋義如次: :: :
1.人力仲介企業 係指依 法令規定獲得核發從事人力仲介活動許
可,且具備勞動合約僱用勞工後,不予直接使用而將勞工暫時供
應予為其他雇主工作的企業(以下簡稱為人力仲介企業)。
2.勞工外包方係指於確定時間內向人力仲介企業僱用,以彌補其勞
工工作崗位空缺之具有僱用勞工需求的企業、機關、組織、合作
社、家庭戶及個人。
3.外包勞工係指充分具備民事行為能力、經與人力仲介企業簽訂勞
動合約後,由人力仲介企業派遣於確定時間內,接受勞工外包方
調度而工作的勞工。
第 第第 第 4 條 條條 條: :: :人力仲介 人力仲介活動中被禁止的行為
1.對於人力仲介企業:
a)給付勞工薪資及其他規定制度,低於經與勞工外包方協商內容
者;
b)供其他企業借用勞工或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,藉以從事人力仲
介營運者;
c)對外包勞工收取費用,或未經勞工同意而將其派遣執行外包工
作者;
d)派遣勞工供外包方僱用,以從事非屬本公告附錄 5 所列清單作
業項目 ,或超過本公告第 26 條規定派遣勞工執行外包工作期限
者;
e)子母公司、經濟集團所屬公司之間落實人力仲介活動,而執行
者為子母公司、經濟集團所屬的成員公司。
2.勞工外包方:
a)對外包勞工取費用者;
b)將外包勞工轉供應予其他雇主僱用者;
c)安排外包的勞工 ,以從事非屬本公告附錄 5 所列清單作業項目 ,
或超過本公告第 26 條規定執行外包工作期限者。
第 第第 第 2 章 章章 章
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證核發條件、 、、 、手續及權責
第 第第 第 1 節 節節 節
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證核發條件
第 第第 第 5 條 條條 條: : : : 人力仲介企業 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證核發條件
凡充分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,獲得發給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:
1.業已執行繳交 20 億越盾保證金者;
2.確保本公告第 6 條規定所列公司法定資金者;
3.依據本公告第 7 條規定具備公司辦公處所者;
4.企業負責人確保本公告第 8 條規定條件者。
第 第第 第 6 條 條條 條: :: :從事人力仲介 從事人力仲介活動規定法定資金的條件
1.從事人力仲介產業經營活動的法定資金為 20 億越盾。
人力仲介企業應於整個經營過程,維持公司的章程資金,不
可低於其法定的資金額。
2.本條第 1 項規定法定資金的證明文件,包括:
a)股份公司創始股東入股,或 2 名成員以上型態責任有限公司創
始成員入股的紀錄文件;1 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所有業者資
金交付決定書;責任無限公司所有業者投資金額登記書,及所有
業者為個人之 1 名成員型態責任有限公司的投資金額登記書;
b)對於以現金入股者,應具備企業以相當入股現金額存款所在地
之獲准在越南活動商業銀行的確認書;
c)對於以資產入股者,應取得在越南具有評價功能組織發給入股
資產評價結果證明書。證明書至向權責經營登記機關遞件申請
日仍須具有其效力。
3.對於與國內企業舉辦聯營的外國企業,應確保下列的條件:
a)應屬於專業從事人力仲介經營的企業,且其資金及企業總資產
價值在 100 億越盾以上者;
b)具備 5 年以上從事人力仲介活動經驗者;
c)具備其本國權責機關發給企業及資金入股代表人,尚未違反其
本國或相關國家法律的證明。
前列文件應予越譯 ,並應獲得越南駐外國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驗
證,且須依據越南法律規定執行文件領事合法化的手續。
第 第第 第 7 條 條條 條: :: :人力仲介企業 人力仲介企業設置其辦公處所、 、、 、分 分支機構及代表處的地點之
條件
人力仲介企業應設置穩定的辦公處所 、分支機構及代表處地點,
且設置的期限至少在 2 年以上;倘設置地點的房屋為屬於營業登記上
所列人士所有時 ,則其申請核發 、 重發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
限要件中,應具備相關合格的文件,若為承租的房屋,則應具備承租
期限至少為 2 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合約。
第 第第 第 8 條 條條 條: :: :擔 擔擔 擔任 任任 任企業 企業、 、、 、分 分支機構及代表處負責人的條件
1.充分具備民事執行能力且背景詳實的履歷表。
2.具備 3 年以上從事人力仲介執業活動經驗者。
3.於申請核發從事人力活動許可之前續 3 年期間,非屬被撤銷營業
登記證之企業的負責人,或非屬偽造申請核發、重發營業登記證
文件、申請核發、重發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文件行為
再犯者。
第 第第 第 9 條 條條 條: :: :變更人力仲介企業 變更人力仲介企業的 的的 的章程資金 章程資金、 、、 、管理人及 管理人及擔任重要職稱的人
士 士士 士
當人力仲介企業變更其章程資金額 、管理人及擔任重要職稱的人
士時,應切實執行企業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,且須確保本公告第 5
條規定的條件;同時應於進行變更前的 10 個工作天期內 ,書面提報勞
動廳。
第 第第 第 10 條 條條 條: :: :人力仲介企業管理人 人力仲介企業管理人士、 、、 、擔任 擔任重要職稱人士、 、、 、開始運作時
間 間間 間、 、、 、地點及地區通知規定
1.人力仲介企業應於開始投入營運前的 10 個工作天期內,書面提
報企業總辦公處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勞動廳,有關設置辦公處所地
點及活動的範圍地區;開始運作時間;且檢附人力仲介企業活動
許可證抄本,以及企業所屬管理人和擔任企業重要職稱人士清
單。
2.對於人力仲介企業變更其辦公處所、分支機構及代表處的地點,
企業負責人應於執行變更前的 15 個工作天期內,寄送書面通知
勞動廳、外包勞工及勞工外包方新的辦公點。
第 第第 第 2 節 節節 節
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核發手續、 、、 、權責及撤銷 權責及撤銷
第 第第 第11 條 條條 條: :: :申請核發、 、、 、重發及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的要件
1.申請核發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的要件,包括:
a)按本公告附錄 2 的表格格式 , 填寫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申請書;
b)依據本公告第 6 條規定具備法定資金條件的證明文件;
c)依據本公告第 16 條規定執行繳交保證金的證明文件;
d)依據企業法規定之營業登記證;
e)依據法律規定企業負責人之個人履歷表;
f)依據本公告第 7 條規定具備地點條件的證明文件。
2.申請重發及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的要件,依據本條第 1
項 a、b、c、e 及 f 點規定辦理。
第 第第 第 12 條 條條 條: :: :人力仲介 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效期
1.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的效期,最多不可超過為期 36 個月。
2.對於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的期限,不得超過 24 個月且不可
超過 2 次之加延。
重發的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的效期 , 不得超過先前發給許可
證的期限。
第 第第 第 13 條 條條 條: :: :核發、 、、 、重發、 、、 、撤銷或 撤銷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的權責
1.勞動部部長核發、重發、撤銷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。
人力仲介企業按本公告第 11 條規定的要件,寄送予勞動部
提出核發、重發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之申請。
2.勞動部部長自獲合格申請文件起的 30 個工作天或 20 個工作天期
內,按本公告第 2 章第 1 節規定所列內容,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規
定,裁定新的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發給,或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
期限之加延和重發。
對於不予核發、重發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者,勞
動部部長以書面回復並詳述理由。
第 第第 第 14 條 條條 條: :: :撤銷人力仲介 撤銷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
1.凡屬於下列情況的企業,將被撤銷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:
a)企業不依據法令及本公告規定執行義務者;
b)依據本公告第 5 條規定條件申報與事實不符,或偽造屬於本公
告第 11 條規定文件;塗改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所列內容者;
c)違反本公告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內容之一者;
d)在 12 個月期內因違反勞動法令而被處以 3 次行政處分者;
e)本公告第 18 條規定期限後,不執行補繳保證金者;
f)終止活動者;
g)自發給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後 6 個月,不投入運作者;
h)被撤銷企業營業登記證者。
2.對於被撤銷、不予重發或不得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的企
業,則企業與外包勞工簽訂的勞動合約,仍得繼續履行,惟勞動
法第 36 條規定的情況則除外。
第 第第 第 3 章 章章 章
人力仲介企業繳交保證金及管理保證金規定
第 第第 第 15 條 條條 條: :: :使用的 使用的繳交保證金
對於人力仲介企業違反其與外包勞工簽訂勞動合約規定 ,或因無
法確保外包勞工合法權益而造成其損害的情況 ,則繳交的保證金得准
使用於結算外包勞工的薪資或償付予外包勞工。
第 第第 第 16 條 條條 條: :: :繳交保證金及繳交保證金的手續
1.人力仲介企業應向其開設交易主要帳戶的商業銀行(以下簡稱銀
行)繳交 20 億越盾的保證金。
2.人力仲介企業遵行法令及銀行的規定,落實繳交保證金的手續。
人力仲介企業自完成辦理手續及繳交保證金後,銀行發給經營保
證金繳交證明書。
第 第第 第 17 條 條條 條: :: :繳交保證金適用的利率
人力仲介企業得按其與銀行之協商,享受保證金繳交的利率。
第 第第 第 18 條 條條 條: :: :保證金之補繳
1.自從繳交保證金帳戶提款日起的為期 30 天內,人力仲介企業應
依本公告第 16 條規定充分補繳保證金。
2.本條第 1 項規定期滿後而人力仲介企業仍未予充分補繳時,銀行
負責通知勞動部。
第 第第 第 19 條 條條 條: :: :退 退還繳交的保證金
人力仲介企業於下列的情況,獲退還保證金:
1.具有勞動部部長對人力仲介企業不予核發、重發或撤銷人力仲介
活動許可證通知者。
2.具有勞動部部長撤銷人力仲介企業活動許可證決定者。
第 第第 第 20 條 條條 條: :: :保證金之提款
1.凡屬下列規定的情況,得准提款保證金:
a)自應發放外包勞工薪資期滿 60 天後 , 而人力仲介企業不具結算
薪資予外包勞工能力者;
b)自接獲勞動清查官書面決定日起的 60 天期內 ,人力仲介企業依
據本公告第 15 條規定 , 不具償付能力或不予償付予外包勞工者;
c)連續 3 個月不予繳交、延緩繳交社會、醫療及失業保險者。
2.人力仲介企業保證金之提款或退還,得依據法令及銀行的規定辦
理。
3.於未接獲勞動部部長按本公告第 21 條規定的書面意見時,銀行
不得受理人力仲介企業提款保證金。
第 第第 第 21 條 條條 條: :: :勞動管理國家機關規 勞動管理國家機關規定對保證金使用的權限及責任
1.勞動部部長允許人力仲介企業依據本公告第 15 條的規定提款保
證金。
2.省級人民委員會指導所屬專業管理機關,監督人力仲介企業依據
本公告第 15 條規定,對外包勞工進行結算或償付。
第 第第 第 22 條 條條 條: :: :銀行的責任
1.切實執行有關人力仲介企業開設保證金帳戶、繳交保證金、使用
保證金帳戶的規定,以及涉及該帳戶的相關規定。
2.凍結帳戶及依據與人力仲介企業協商的利率,執行保證金存款額
利息之計算。於月底計算給付企業的利息,並核算列入企業所屬
存款帳戶內或以現金支付。
3.按本公告附錄 3 的表格格式,發給人力仲介企業繳交經營保證金
證明書。
4.對於企業違反其與外包勞工簽訂勞動合約規定,或因無法保障外
包勞工合法權益或造成其損害,而具有勞動部部長強制企業應結
算或償付的決定時,銀行得自企業交保證金帳戶內,經扣除銀行
相關手續費後提款,俾便進行結算或償付損害。
5.自從保證金帳戶提款以進行結算或償付損害日起的 30 天期內,
要求人力仲介企業依據本公告第 18 條 1 項規定補繳保證金,逾
期而人力仲介企業仍未補繳時,銀行應提報勞動部。
6.受理人力仲介企業繳交經營保證金的銀行 , 應最遲於每季初的 15
日,按本公告附錄 4 表格格式向勞動部及央行,提報其所屬銀行
運作系統受理人力仲介企業於上季繳交經營保證金的情形。
第 第第 第 4 章 章章 章
外包勞工適用的作 作作 作業 業項目
第 第第 第 23 條 條條 條: :: :供 供應外包勞工的目的
1.暫時因應於固定時間內人力突然增加的需求。
2.替代因休產假期內、遭遇勞動意外、職業疾病或因須執行公民義
務或縮短工作時間的勞工。
3.具有僱用高科技水準勞工的需求。
第 第第 第 24 條 條條 條: :: :不得供 不得供應外包勞工的情況
1.替代刻正發生勞資糾紛、罷工,而正在行使罷工權、解決勞資糾
紛的企業勞工。
2.人力仲介企業與勞工外包方,對供應外勞工遭遇勞動意外及職業
疾病,不予具體協商償付的責任。
3.替代因經濟因素或企業變更生產科技、結構、進行合併、併入、
分割、分立,而被資遣的勞工。
4.供應外包勞工以從事屬於勞動部及衛生部發布生活條件刻薄地
區清單作業 , 惟對於已在該刻薄地區生活 3 年以上的勞工則除外;
屬於勞動部發布繁重、 毒害、危險或特別繁重、 毒害 、 危險清
單所列工作項目及行業。
第 第第 第 25 條 條條 條: :: :得 得准供應外包勞工執行作業 業業 業清單
1.本公告附錄 5 所列得准供應外包勞工執行作業清單。
2.僅准進行供應外包勞工,以執行屬於作業清單所列項目,惟須確
保本公告第 23 及 24 條的規定。
3.勞動部與相關機關重新查核,並提報總理增修本公告附錄 5 所列
工作清單。
第 第第 第 26 條 條條 條: :: :外包勞工供 外包勞工供應期限
1.外包勞工供應的期限,最多不可超過為期 12 個月。
2.當本條第 1 項規定期滿時,人力仲介企業不得將刻正期滿的外勞
工,繼續供應予外包勞工方僱用。
第 第第 第 5 章 章章 章
施行條文
第 第第 第27 條 條條 條: :: :勞動 勞動部的責任
1.負起全國範圍內有關外包勞工執行國家管理的責任。
2.對人力仲介企業及勞工外包方有關執行勞動法令之清查。
3.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之核發、重發、加延及撤銷。
4.制定並輔導人力仲介企業定期每年及臨時執行報告的制度。
第 第第 第 28 條 條條 條: :: :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責任
1.輔導本公告有關核發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、繳交保證金以及得准
供應外包勞工作業項目規定之執行。
2.舉辦並輔導本公告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之執行。
3.追蹤、彙整轄區企業、機關及組織有關外包勞工供應執行情形,
並定期 6 個月及 1 年向勞動部寄送報告。
第 第第 第 29 條 條條 條: :: :施行效力
1.本公告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開始實施。
2.對於不獲得核發、重發或展延人力仲介活動許可證期限的正在運
作之人力仲介企業,仍須依據勞動法令規定切實確保外包勞工的
合法權益。
第 第第 第 30 條 條條 條: :: :施行責任
1.勞動部部負責輔導執行本公告。
2.央行總裁負責輔導人力仲介企業繳交保證金及管理使用保證金
的規定。
3.各部長、部級機關首長、政府機關首長、中央直轄市及省人民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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